案例:
1、投保
湛江客户*先生,43岁,于2009年8月28日投保平安《智盈人生条款》保额20万、《智盈重疾条款》保额10万、《无忧意外伤害条款》保额20万、《无忧意外医疗条款》2万,年交保费6000元。
2、出险
被保人于2011年11月5日在自己公司围墙上方修理消防栓时坠落,当场死亡。
3、理赔结果
按《智盈人生条款》责任条款规定,根据2011年11月05日当日的保单价值的105%或者2011年11月05日当日的基本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RMB200000.00 ),保险责任终止; 按《无忧意外条款》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RMB200000.00 ),保险责任终止;该案件共计应给付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RMB400000.00 )。但问题是,因投保时客户在身故受益人栏填写了“法定”,理赔时引发了亲属就理赔款的争产纠纷,导致此保单迟迟未向我司申请理赔,时隔两年于2013年9月保单的法定受益人才向我司提交书面的理赔申请材料。
4、案例分析
有些人在投保新契约时,对于身故受益人的填写不太留意,只是简单的填写为“法定”,殊不知这样的填写会给日后的理赔带来很多麻烦,就案例中提到的家属纷争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虽然没有纷争,但法定的受益人分散在异地甚至国外,集中起来也很困难,在此给大家一些专业的建议及说明:1、尽量指定保单身故受益人,这样即可避免日后的争产纠纷,也可简化理赔申请手续;2、指定收益人可以多人,不仅限于一人;3、法定第一顺位受益人分别为: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若法定受益人于被保人身故后再身故,其受益份额将作为此受益人的遗产再次向其继承人分配。
保险常识知多D,购买保险时受益人填写要充分考虑周全,以免万一发生理赔时引起困扰。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运营督导室 孙达光
2014.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