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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电动车租用费是否合理

2019-02-28 10:33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记者 曹龙彬 通讯员 陈海鹏 整理

    陈先生:他反映遂溪县山湖海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电动车租用费50元每月/每车,这个收费是否超出规定收费标准?上交了租用费后业主的电动车还是经常没有车位停车。目前的电动车停放位置是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物业收取租用费是否合理?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

    遂溪县房管局:根据事主反映事项,经调查,1、业主买楼时已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可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如果业主不认可合同内此项收费可到发改委物价部门进行咨询是否超出规定收费标准或可进行法律途径维权。2、地下室有大量停车位供业主使用,不存在没有停车位,3、物权法有以下规定: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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