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霞山区绿塘路24号的住户,其咨询其旧房申请更换不动产证时是否可以将公摊面积加入房屋面积内,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合理答复。
市自然资源局:经了解,上世纪90年代,房改房登记时,有的单位只登记了房屋的使用面积,并没有提及公摊面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9.2.3相关规定“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3)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的规定。如果你要求申请换证,且将分摊面积计入到房屋面积内,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我局建议你:一、提交有权机关(规划、住建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二、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请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再向该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