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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家毁约 依法维权获赔违约金

2019-08-09 08:42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记者 欧丹丹 通讯员 张骞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卖家有时候看到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履行之前已经签订好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买房人是否就无计可施了呢?

事件回顾

去年3月,经中介机构介绍,蔡女士与吴女士认识,经协商,双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蔡女士以70万元购买吴女士的一处房产,并先支付了定金3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需无条件配合中介方办理银行按揭及过户手续,不得恶意推诿,按本合同执行。然而银行审批通过贷款后,吴女士却不愿配合办理报税过户等手续。为此,蔡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吴女士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照履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吴女士拒绝协助办理过户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吴女士应向原告蔡女士返还定金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房价的上涨,二手房买卖中的卖家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类风险,买家在签订合同时要多留几个心眼。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约定尽可能详尽细致,特别是应当明确合同违约情形和违约金金额,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同时这也利于增加卖家的违约成本。卖家在看到房价上涨,觉得之前的房屋定价过低想要反悔时,可要谨慎考虑自己的违约责任。任性违约,不是“无本买卖”,诚信为本,切莫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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