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是雷州市英利镇中心小学的教师,2016年9月,其在中山购买房屋欲提取公积金,但雷州市住房公积金答复夫妻异地购房,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等)。蔡女士表示其他城市已放宽提取条件,其认为该规定不合理,并咨询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多少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希望相关部门继续跟进处理。
雷州市12345热线:蔡老师于2016年9月份在中山买房,按照我们《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6号)的第五条规定,职工及配偶因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最近半年缴交住房公积金流水账,要加盖公积金中心公章)或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一次性到我们市中心或办事处办理公积金提取,且提取金额不能超过首付金额,按照该老师的说明的情况,她的购房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不符合我们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且工作证明必须是在购房地缴交最近六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流水,社保缴交证明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