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反映:2018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的财税[2018]4号文已停止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但水务局每个月仍向住户收取排污费11元和垃圾处理费11元。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是什么?
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市民提到的排污费与水费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排污费是指污染物排入水体所需要收取的环境专项费用,由环保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是指处理污水所要的费用,如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需要支付污水处理费,一般在自来水费中一并收取。故市民提到的财税[2018]4号文停止征收排污费与现行水费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并无关联。污水处理费收取依据湛江发改局文件:湛发改价格〔2016〕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