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女士:我是某公司的员工,单位仅让我休息98天产假,而根据广东新计生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但我单位表示80天的奖励假属于企业行为,即可给可不给。我认为不合理,现咨询相关部门80天的奖励假是否由企业决定员工能否享受。
湛江经开区劳动监察大队答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以及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故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的假期最少为98天产假加上80天的奖励假,共178天。另据《广东省人口号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