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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结伙抢劫生猪 一被告获刑3年半

2019-11-04 15:58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者林明聪 通讯员曾昭鹤

11年前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养猪场的生猪,一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茂名市电白区人,因涉嫌该案于去年9月6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民警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与其同伙共5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从茂名市到吴川市覃巴镇某村被害人谭某的养猪场。他们使用工具撬开猪场中小屋的门锁,进入屋内后,用绳索将谭某捆绑,并用毛巾塞住谭某的嘴。被告人朱某某的同伙安排1人手持匕首看守被害人谭某,其他人则到猪场将谭某养殖在猪场的猪装上谭某文的三轮摩托车分两次载走,后被告人朱某某等5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指控与法院所查清的事实不符。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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