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市人社局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通知精神,做好因工感染疫病医护人员的工伤保障,解除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
记者了解到,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疫情发生地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对此,市人社局及时转发国家、省的相关文件,做好宣传工作,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官网等宣传载体,加大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工伤保障的宣传力度,确保全市所有的医保定点医院知悉该项工伤保险政策。市人社局主动协调,切实做好解释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伤行政部门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省的要求,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