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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姐妹花差点儿对簿公堂

2020-04-24 17:07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通讯员朱伯亮

    4月22日,原本是好朋友的郭女士和黄某某,因为进行面部祛斑和面膜祛斑产生医疗纠纷,差点儿就要闹上法庭,多亏了遂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执法人员的两头“忙活”,向双方说明了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退回郭女士的全部美容款共1700元。

    家住遂溪县遂城镇农林路的郭女士和黄某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去年10月份,郭女士来到黄某某的美容院购买药水进行面部祛斑和面膜祛斑,在用药期间,同时也使用从其他药店购买的祛斑产品,导致面部的斑点情况变得比使用药水前更加严重了,而且有疤痕出现。郭女士怀疑自己使用的祛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找黄某某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郭女士拨打了湛江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到遂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黄某某退回美容时的各项花费共1700元。原本是朋友关系慷慨帮忙,却不曾想美容未达到满意效果,于是俩人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甚至这对“塑料”姐妹花还差点儿闹上法庭(注:塑料姐妹是网络词语,意为可能看起来亲密无间的俩人其实私下里说翻脸就翻脸)。

    遂溪县消委会接到湛江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派来的诉求拟办单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和调解,认为本案中的黄某某在销售祛斑产品时,未尽到完全告知义务,没有将祛斑产品的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故黄某某应当为此负责。在县消委会执法人员的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当场退给郭女士1700元。

    遂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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