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川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6月份开始代任×融资产吴川分公司的经理负责人,2017年4月份正式任经理,2017年6月份×融资产吴川分公司停止营业,更名为“×牛旅游”吴川营业部继续营业,李某继续担任经理。李某在担任上述单位经理负责人或者经理期间,在没有相关的金融许可,也不具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资质的情况下,介绍吸收客户投资“×融汇”和“×牛旅游”理财产品等,共吸收资金25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以单位名义通过高收益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5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