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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骗取裁判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20-09-24 15:49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者 黎阳明

    伪造公章欲谋利,到头来是一场空。日前,记者从经开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在湛江经开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因李某某租赁其承租的商铺而拒不支付租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上诉期间,刘某某为了骗取法院支持其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私自伪造了一枚某公司印章,并擅自以某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虚假证据提交二审法院,导致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其全部诉求的判决。2016年,刘某某依据一审和二审的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法院将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李某某的生活、工作、精神带来影响。

    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卷宗,全面梳理证据,制作证据一览表,除多次与侦查人员电话或当面会商,引导侦查取证外,还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难以和解背后的利益纠葛,自行补充相关关键证据,为证明犯罪顺利办理该案奠定基础。

    后经审查,李某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因该案引起。而在本案中,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同时也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近年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现象多发,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和司法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本案中,据了解,李某某多次到公安机关强烈要求处罚刘某某的行为,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在广州将刘某某抓获归案。承办检察官约谈李某某时,通过耐心疏导情绪、解释疑惑,引导李某某合法有序表达诉求,李某某表示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依法处理。而刘某某一直执着于其是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行差踏错”,错误以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刘某某释法说理,并主动联系其辩护律师开示相关证据,但刘某某仍拒不接受认罪认罚,最终刘某某被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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