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山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批准逮捕。据悉,该案是湛江市首例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办理的无证经营汽油案件。
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上家(未归案)非法购进汽油后,驾驶自有私家车满载装有汽油的铁桶在市区多地流动,并使用简易设备销售给散客,直至案发时被霞山公安分局查获,依法将陈某某移送霞山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经审查认为,由于2020年7月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违反“国家规定”的上位法缺失,在国家“放管服”的大背景之下,不宜再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陈某某在市区销售汽油,设备简陋,没有任何的安全防护和安全预案,危害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发生严重后果,且作案时间跨度长,应受到刑事处罚。霞山区检察院着眼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危险作业罪,认为陈某某行为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事汽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严重威胁到周边人员和环境安全,认定其行为更加符合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特征。由于陈某某的行为具有法定的社会危险性,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陈某某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增修改多个罪名,需要司法人员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霞山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法律新精神,主动适用新规定办出“第一案”,力争办成标杆案,发挥好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推动作用,切实让人民群众从司法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法治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危险作业罪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