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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誓今后将成常态

2020-05-15 09:22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记者李亚强 通讯员陈星宇

    “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绝不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5月12日,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霞山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在进行法庭调查和询问前,书记员将《保证书》递交到当事人面前,让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且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后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霞山法院当事人当庭宣誓的首案。

    长久以来,不少民事纠纷、民事案件都是因一方或双方某些不诚信的行为引起的,特别是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仅提交对自身有利的证据,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隐瞒对对方有利的证据或事实。

    2020年5月1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不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办案法官表示,该规定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当事人具结的方式,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后并以大声朗读的方式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能够使当事人产生足够的内心威慑,起到更好的具结效果。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查明事实真相,打造当事人诚信诉讼的法治氛围,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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