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改革工作部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2017年3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行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根据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同时明确了以下八种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将简化提交材料、注销程序,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启动改革后,将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下,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