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我在遂溪县自主创业开母婴店,于3月24日向遂溪县人社局申请创业补助金,但6月份左右,人社局工作人员告知我购买的社保不是以个人名义购买,故不符合申请条件。当时申请时看的申请条件并未注明以公司名义购买的社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现咨询是否有相关规定关于以公司名义购买的社保不符合申请创业补助金条件?
湛江市12345遂溪二级处理平台:经查,李女士于4月14日以就业困难人员创办遂溪县遂城优爱奶粉店(属个体工商户)向遂溪县人社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经遂溪县人社局核查发现:其于2012年4月1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012年11月起在湛江市霞山区百闻保健食品经营部在地图中查看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7月18日以其本人名义注册登记创办遂溪县遂城优爱奶粉店。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8号)第三章第五条第5项之规定,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或登记失业被注销的,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所以,您2012年4月13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于2012年11月已实现就业,就业后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其于2019年7月18日创办企业时,已不再是就业困难人员,不能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以上情况遂溪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5月份左右已电话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