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山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某2017年在网络上认识一个网友,了解一款名为“莱黛琳妃素颜珍珠膏”的产品具有祛痘功效,但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邓某使用了该款化妆品后觉得功效不错,便向身边的朋友、亲戚进行了推荐。由于朋友、亲戚都感觉该款化妆品效果好,一传十、十传百,许多人纷纷寻到邓某购买该款化妆品。
基于产品的受欢迎程度,邓某随机萌生了投机想法,以低价大量购进该款化妆品,又从淘宝和微信上购买包装外壳、防伪标签在家中自行组装,最后在微信上进行销售高价销售,销售价较进货价高出了数倍,销售额高达119万余元。经专业机构检测认定,“莱黛琳妃素颜珍珠膏”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成分,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法官说法:
氯倍他索丙酸酯成分是一种抗炎皮质类固醇,其药效较强一般作为药物成分用于治疗各种皮肤病,但该物质不能用于面部,如长期使用于面部可能会出现痤疮样疹、皮炎、颜面红斑等不良反应,属于化妆品禁用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邓某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大量购进进行包装销售,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甚至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其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市民要提高警惕性,不要被吹得天花乱坠的功效和精巧惹眼的包装迷惑了双眼,警惕“爆款”网红化妆品是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的陷阱,选购化妆品时,应到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认真查看产品名称、地址、生产批号、保质期、使用说明,谨防上当受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是“春风利剑”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在此告诫广大化妆品从业人士,要明辨法律界限,自觉抵制非法高利诱惑,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诚实信用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