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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亿集体资产改革开闸 农民财产权利扩大

2014-12-16 11: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莉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此前撰文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各类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主要的资产,应当纳入改革的范围,惟其如此,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从广东、浙江、北京等多地试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多年的经验来看,农地流转、宅基地改革、集体建设土地改革等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包含这“三块地”改革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则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中之重。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共召开7次会议。9月29日下午,深改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12月2日,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七次会议,三份文件,针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高层决策可谓密集。

习近平强调,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梳理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顶层设计链条,不难发现中央的清晰逻辑:试点先行、审慎推开、壮大集体经济、利及农民。

作为明年农村改革工作的重要议题之一,记者了解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将着重试点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以及继承权等数项任务。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怎么改、股权怎么设置的问题,必然落脚到怎么让广大农民受益、增收的问题。”安徽省农委副主任陈卫东告诉记者,“所以最终问题的关键将是探寻集体经济比较好的发展和实现形式”。

“寻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2年 《宪法》里。

1982年《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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