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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亿集体资产改革开闸 农民财产权利扩大

2014-12-16 11: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莉

1993年《宪法》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1999年《宪法》则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像现在,乡政府对应的是过去的人民公社,村委会对应的是生产大队,村民小组对应的是的生产队。”陈卫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可实际上按照《宪法》规定,应该还存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管理村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么一个组织实际上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定义很模糊,导致很多地方是村委代行。而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村委是一个自治组织、准行政组织,在很多农村,村民的数量多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数量。”

并且在操作层面上,更复杂麻烦的还有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延续而来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使得农村集体资产在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中都有分布。

在过去多年间,农村集体资产被投向多以高污染、高能耗为主要特征的乡镇企业,但在市场化和城镇化的双重挤压之下,一度各地开花的乡镇企业日渐式微。这在造成农村集体资产缩水的同时,也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现在集体资产在不断发展和壮大,由于缺少农村集体经济主体,在处置、收益和日常分配中,‘集体资产’容易异化为‘干部资产’,小官巨贪现象频出。”陈卫东说,“对集体资产增长尤为迅猛的 ‘城中村’、‘园中村’、‘城郊村’,亟须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管理高效’的原则推进改革”。

记者在多地基层政府采访中发现,集体资产投资兴办的企业中,决策者往往都是对企业管理运营不太专业的村干部和村民股民代表,在选择产业类型和投资项目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乡镇企业垮掉之后,则导致了本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农民收益、增加财产性收入,这就使农村集体资产升值、保值工作的重要性凸显。”陈卫东认为,因此“‘寻找’真正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但是改革任务操作和理论层面的需求,更是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降低集体资产流失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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