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年终奖不能少
劳动者在休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不得扣除。
案例:
2011年10月,因为临近产期,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赵小姐向单位请了3个月产假,回家待产。2012年2月,回公司上班的赵小姐被告之,她因为休产假,单位在春节前结算年终奖只算她2011年出勤9个月,所以她只能得到10000元而非原本的15000元。赵小姐找到了公司领导想问个清楚,对方解释说:“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年终奖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出勤情况定。”赵小姐将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000元年终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经过法院调解,赵小姐所在的公司同意支付给赵小姐5000元年终奖金。
年终奖分月发纳税额将增加
问题:年终奖分三次发可不可以,3月、6月、9月各发一部分?
用人单位不仅重视年终奖的激励作用,也越来越重视留人作用了。为了防止员工拿到年终奖即跳槽,所以年终奖发放呈现推迟避开跳槽高峰的趋势,甚至不少公司决定将年终奖分为几批发放。
劳动法对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和发放条件没有硬性规定。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发放时间,那么公司就不应当将年终奖拆三次发放。如果没有相应约定,则分批发放则并无不妥。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可以先将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所以如果分多次发放年终奖,无法将多次发放均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进行税率计算。劳动者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是因为分多次发放年终奖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不同,可能导致员工纳税较多,到手额降低,激励作用减弱。